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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475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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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肆)查违字〔2021〕0003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16943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化验鉴定 书、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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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0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证、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 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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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365号
经查验,除申报货物 外,另有 246 台主板未申报。经计核漏报涉案货物完税价格 共计人民币 658955 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111918.82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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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245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8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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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474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5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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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3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33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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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3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3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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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关缉违字【2019】002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3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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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1032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5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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