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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245 号 当事人: 北京中煤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6 号院 1 号楼 2806 室 2017 年 08 月 30 日,首都机场海关稽查技术处开始对北 京中煤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浮动油封的归类情况进行 稽查。通过稽查发现,该公司进口浮动油封 92 个,涉及 6 票报关单,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根据北京海关进 出口商品归类办公室的归类意见,北京中煤机经贸有限责任 公司申报的浮动油封应归入税号 84879000,税率为 8%。 2016 年 8 月 31 日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北京中煤机经 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 易方式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浮动油封 92 个,涉及 6 票 报关单,浮动油封共计完税价格为 301624 元。其中报关单 010120171000039233 申报的浮动油封税号为 4016931000, 税率 8%,申报总价 6204.8 欧元,完税价格 45546 元,该票 货物的进口申报未造成漏缴税款,仅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另外 5 票报关单 010120171000142565、010120171000152370、 010120171000162719、 010120171000166597、 010120171000278151 申报的浮动油封税号为 8484100000, 税率 5%,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 256078 元,税号申报不实, 造成了漏缴税款。 当事人在报关单 010120171000039233 的申报过程中的 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当 事 人 在 报 关 单 010120171000142565、 010120171000152370、 010120171000162719、 010120171000166597、010120171000278151 的申报过程中的 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人民 币 8988.08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89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 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总共处以罚款人民币 0.99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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