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335号).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6]335 号 当事人: 北京圣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5 号院 1 号楼 5 层 3-607 2015 年 9 月 11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 物一票,申报品名为葛根纯粉,价值人民币 58770 元,申报 税号 14049090,关税税率为 15%,监管条件 AB。经查验并报 送归类问答,实际货物应归入 12119039,关税税率为 6%, 监管条件为 ABQ(Q 为进口药品通关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6,4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6 年 7 月 5 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