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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80号 当事人:威尔芬(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卫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93505638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2号 2021年6月1日,当事人委托天津中远海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 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蒸馏萃取设备,报关单号为 021720211000047191,申报品名为蒸馏萃取设备,申报总价共75576欧元,申报商 品编号为8479899990。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419409090,申报与实际不 符,漏缴税款人民币67067.63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证、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 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和国天隆 行。 足 海烟 海 2021 年12月2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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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解卫星 | 申报不实 | 罚款 | 5.3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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