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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475 号 当事人: 阿达国际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2 号 722 室 当事人: 广州市万伦报关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中 13 号 807 室 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7 月间,阿达国际科技发展(北 京)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23 票货物(报关单 号 为 012720171000182161、 012720171000211642、 010120171000448446、 012720171000246633、 012720171000273988、 012720181000029825、 012720181000035976、 012720181000132792、 012720161000082345、 012720161000091343、 012720161000126243、 012720161000164720、 010120161000395929、 010120161000411547、 012720161000217583、 012720161000237659、 010120171000077001、 012720171000052051、 012720171000082445、 012720171000141041、 012720171000149919、 012720171000145668、 012720171000132201),其中申报品名为红外测温仪,申报 商 品 编 码 为 9025110000。 经 查 , 上 述 商 品 税 号 应 归 入 9025191000。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42166.85 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阿达国际科 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2.1 万元。 2018 年 7 月 16 日,广州市万伦报关有限公司为申报单 位,阿达国际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为收发货人进口一 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012720181000150326),申报品名为红 外测温仪,申报商品编码为 9025110000。经查,上述商品实 际为红外扫描仪,应归入 9031499000。广州市万伦报关有限 公司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广州市万伦报关有限公司予 以警告。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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