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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肆)查/违字[2021]0003号 当事人:银川市滨河磨料磨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郊区掌政乡集镇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11000169436号报关单项 下锰矿球501646千克。经查,该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 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将涉案货物全部申报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为 020220210000800733。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16943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化验鉴定 书、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6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共 港 海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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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银川市滨河磨料磨具有限责任公司 916401002279063840 张海波 法人及法人企业 津新关缉(肆)查违字〔2021〕0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11000169436号报关单项下锰矿球501646千克。经查,该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将涉案货物全部申报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为0202202100008007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整 65 12/2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