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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474 号 当事人: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 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 根据沪审单验估【2017】1153 号联系单,税收征管中心 (上海)要求我现场对报关单:010120151015159550 申报第 1 项商品“螺柱焊机”进行核查。现场按照指令要求及时联 系企业核实情况,企业申请归入税号 8515319900。 2015 年 7 月 2 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作为收发 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委托北京神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作 为申报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了 1 台螺柱焊机,报 关单号:010120151015159550,申报价格为 57613 欧元,申 报税号为 8515809090,关税税率为 8%。 经询问北京海关归类办确认: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进 口的“螺柱焊机”商品应归入税号 85153900(关税税率为 10%)。 当事人进口该票货物(报关单号:010120151015159550)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 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 款共计人民币 9429.97 元的违法后果。 但该票报关单的申报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2 日,查获时间 为 2017 年 12 月 05 日,申报不实行为已超出海关两年行政 处罚时效,但仍在三年补税期间内,建议对该票报关单进行 补税(需补缴税款人民币 9429.97 元)。 除税管中心提及的该票外,当事人另有 5 票报关单(报 关 单 号 : 010120171000516165、 010120181000291183、 514120191419004811、 152120191000000485、 514120201410161081) 进 口 螺 柱 焊 机 申 报 的 税 号 为 8515319900(关税税率为 10%),已构成《中华人民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 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5 万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0 年 12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