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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顺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关组违字[2019]002号 当事人:魏巍友达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 号)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间,巍友达国际贸易(北 京)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可口可乐碳酸饮料、 百事可乐碳酸饮料等30票货物,经查,存在漏报运保费的 情况,其中另有1票货物,将成交方式CFR申报为CIF。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10857.43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3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共和 华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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