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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津新关缉违字〔2020〕163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24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55155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894号决定书

    时间:2019-03-11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768401、020220180000213049、020220180000249575、020220180000574272、020220180000683660号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3. 津新关检罚字〔2020〕0007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28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20398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4.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82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7-31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309163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5. 津新关缉违字〔2019〕09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6-25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6379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TJ2018092872号化验鉴定证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6.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20〕0043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15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01570、02022020100000825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7. 津新关缉违字〔2019〕0234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1-21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参)查/违字(20190234号天津市奥洛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军,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9号B座4楼457号。2019年2月28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消光粉,申报商品编码28112290(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16%),总价CIF29332.8美元。

  8. 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019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4-16 · 类别:处罚

    圆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纸(壹)违字[201910019号当事人:天津鸿泰管业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07260867法定代表人:陈德强联系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翠薇街6号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8票聚氯乙烯,申报商品编码39042100.00(关税税率

  9. 公告解读 | 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时间:2020-12-31 · 类别:解读

    出口医疗物资的台格评定模式主要为“合格保证+验证”,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及相关贸易单证;2.海关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实施审单3.海关对货物外观情况及货证一致性进行现场查验,重点核验实际货物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的一致性;4.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罚违字〔2017〕0026号

    时间:2017-09-30 · 类别:处罚

    经查验实际出口商品为玻璃瓶,数量5900个。本案案值人民币195万元,影响多退税款人民币22.45万元。       以上情况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貂皮大衣出入库账册、查验记录及照片、情况说明 、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