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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82号处罚决定书10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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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政)查/违字[201910082号 当事人:定州市百斯特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萍 住所:定州市叮宁店镇西张谦村 海关编码:1306960497 2018年9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 关单号021720180000309163,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水墨,申报FOB价格18650美元,申报 税则号列32159090,出口退税率13%。经查,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32151900.90,无出口退税 ,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309163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 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福 2019年07月30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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