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罚违字〔2017〕0026号
当 事 人:枣强县源顺皮草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芦国壮
注 册 地 址:枣强县大营镇鹿家屯村
海 关 代 码:1311962522
当事人在北京首都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报关出口一票水貂皮大衣,报关单号010120160000274306,申报单价750美元,申报数量350件。经查验实际出口商品为玻璃瓶,数量5900个。本案案值人民币195万元,影响多退税款人民币22.45万元。
以上情况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貂皮大衣出入库账册、查验记录及照片、情况说明 、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