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解读 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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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 出口商品检验 海关公告解读 2020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124号公告《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 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该公告发布之日 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 检验。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 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 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不再实施出口 商品检验的14个10位商品编码 见下表 |序号 商品编号 类别 商品名称 红外测温仪 9025199010 红外线人体测温仪 医用手术帽 织帽类及用其他纺织物 6505009900 条带除外 制成帽类 9004909000 医用护目镜 其他眼镜 3926201100 聚氯乙烯制手套 3926201900 其他塑料制手套 医用手套 4015110000 流化橡胶制外科用手套 4015190000 流化橡胶制其他手套 6307900090 纺织材料制未列名制品 医用鞋套 3926909090 其他塑料制品 4016999090 其他未列名硫化橡胶制品 病员监护仪 9018193010 病员监护仪 药棉、纱布、棚带 3005901000 医用消毒巾 3005909000 其他软填料及类似物品 医用消毒剂 用消毒剂 3808940010 海关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V 2020年第124号 2020年第53号 经比较这两个公告,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 验,但保留了5个10位商品编码项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具体如下: 类别 序号 商品编号 医用口罩 1 6307900010 心 6210103010 医用防护服 3 3926209000 9019200010 呼吸机 9019200090 对于上述5个10位商品编码项的出口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不需实 施产地检验,不需电子底账。出口医疗物资的台格评定模式主要为“合格保证 +验证”,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及相关贸易单证; 2.海关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实施审单 3.海关对货物外观情况及货证一致性进行现场查验,重点核验实际货物与医疗器械注 册/备案证明的一致性; 4.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一出口防疫物资相关公告 这里汇总今年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 关部委发布的防疫物资出口相关公告,方便广大企业查阅。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海关总署 公告2020年第124号)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4号一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 口商品检验的公告 建议广大企业关注海关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及时了解防疫物资出口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