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20〕0043号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20〕0043号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绳(壹)查/违字(2020)0043号 当事人:天津福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向阳东支路 北安里9栋2门402室。 2020年1月,当事人分两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共计53000千克,商品编号为3901402090,总价为3074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 3915100000,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0年3月28日将涉案货物53000千克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01570、02022020100000825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和国天业 海 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