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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234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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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参)查/违字(20190234号 天津市奥洛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军,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9号B座 4楼457号。 2019年2月28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消光粉,申报商品编码 28112290(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16%),总价CIF29332.8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 码38249999.9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查,当事人曾以28112290为商品编码进口消光粉5票,所涉消光粉均应归入商品编码 38249999.90。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共计15227.04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43719、02020220181000152447、020220171000245631、 020220181000002215、020220171000080235、02022018100004845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 、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和国天天 港 海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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