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津新关检罚字〔2020〕0007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阿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检罚字(2020]0007号 当事人:石家庄富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辉辉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業城区综合市场13栋3号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00000203984号报关单项 下“一次性非医用口罩”20000个,申报商品编号6307900010,申报C&F总价5350美元。经查 ,实货为包装盒上标有“3-plymedicalmask”(3层医用口罩字样的口罩,属于应当实施出口商 品检验的医疗物资。当事人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应商检货物,违反商品检验的相关法律 规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20398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 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际旅 腾 (印章) 港 海 2020年05月22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