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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纸(壹)违字[201910019号 当事人:天津鸿泰管业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260867 法定代表人:陈德强 联系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翠薇街6号 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 口8票聚氯乙烯,申报商品编码39042100.00(关税税率2018年7月1日前6.5%、2018年7月1 日后11.5%,增值税税率2018年5月1日前17%、2018年5月1日后16%),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 7145363元。经查,实货为氯化聚氯乙烯,应归入商品编码39049000(关税税率2018年7月1 日前10%,2018年7月1日后15%,增值税税率2018年5月1日前17%、2018年5月1日后16%)。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291760.57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61000154787、020220161000220560、020220171000112386、 020220171000107107、020220171000156433、020220181000174024、020220181000082655、 020220181000184904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证人证言 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和国天火 绿草)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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