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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113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1720200000176052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5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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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48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3145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3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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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46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4881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鉴定证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微信截屏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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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63号行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63号当事人:深圳市新华宝食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晖,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1041号C栋一、二、三、五楼海关编码:44531686982019年7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多功能洗碗机等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91000042391,其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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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0229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5937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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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0496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查问笔录、书证;020220171000127658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化验业务联系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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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448号处罚决定书
经查,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码38011000(出口退税率:0%,监管代码:3),出口需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当事人确认,该票人造石墨实际总价为12600美元。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90000295235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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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207号处罚决定书
2020年3月26日,当事人单位代THALASSAHELLAS轮向天津新港海关传输E0980号航次舱单电子数据的过程中,申报进口TEMU3950466号集装箱为空箱,提单号EVERGREENO883。经查,上述集装箱中装有压缩机480件。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以上行为有舱单信息、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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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检罚字〔2020〕0013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34987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检验鉴定报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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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14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24629、02022019100003483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化验鉴定书、归类认定书、检验报告:查问笔录、你单位陈述、往来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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