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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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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63号 当事人:深圳市新华宝食品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增晖,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1041号C栋一、二 、三、五楼 海关编码:4453168698 2019年7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多功能洗碗机等一票,报 关单号为021720191000042391,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多功能洗碗机,申报CIF价格579536欧 元,申报税则号列84741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5%;第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玻璃器血清洗机, 申报CIF价格95128欧元,申报税则号列84741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5%。经查,实际货物均应 归入税则号列842219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 157482.51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42391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 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e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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