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48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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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0148号 当事人:天津安信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大东路支线3号102室-3(集中办公区)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191000231457号报关单项 下高压酸化软管4套,申报商品编号8431431000(进口关税税率4%,增值税税率13%),申报 CIF总价505000美元。经查,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30710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 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161484.82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3145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 述、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光 發 12年07月15日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