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检罚字〔2020〕0015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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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检罚字(202 013号 宜春友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方云峰,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 区物流中心3栋409; 当事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00000349870 是报关单项 下“足贴”58000盒,FOB总价58000美元。经查,实货含有酒精,属于危险化学品 录列明的 化学品,应当实施检验监管。当事人未报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应检商品,违反商品 的相关 法律规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34987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检验鉴定报 当事人 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文处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 载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非卦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绿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中国天烧 2020 B 28日 港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