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229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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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229号 阿果安娜水果(大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ohannesKleppers,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潮 白河工业区工业三路。 2018年9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精制砂糖,申报 商品编码1701910001(进口关税税率15%,进口增值税率16%),数量24000千克,总价12000美 元,并向海关提交1803S00045-3021226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经查,实货为砂糖,应归入 商品编码17019910.90(进口关税税率50%,进口增值税率16%),不适用配额内关税率。当事 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额为33546.5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5937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 ,归类认定书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法 港 海 年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