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448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19〕448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查/违字[2019]448号 深圳市毅盛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资,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金牛西路 燕子岭小区2栋6-67号。 180000用到心生1定月20日 千克,申报总价6000美元,商品编码2713121000(出口退税率:0%)。经查,实货为人造 石墨,应归入商品编码38011000(出口退税率:0%,监管代码:3),出口需向海关提交两 用物项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经当事人确认,该票人造石墨实际总价为12600美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90000295235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 、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地 港 海 一九年十一月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