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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14号 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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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0114号 当事人:天津万博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鹏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5号楼- 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212号) 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和2月19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 020220191000024629、020220191000034835号报关单项下粗制氧化锌总计323501千克,申报商品 编号均为3824999980。经查,该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 进口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24629、02022019100003483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化 验鉴定书、归类认定书、检验报告:查问笔录、你单位陈述、往来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光 港 海 20 06月16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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