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207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美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0207号 当事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旭波 住所:天津河西区徐州道5号、塘沽新港二号路38号、和平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1308A号。 2020年3月26日,当事人单位代THALASSAHELLAS轮向天津新港海关传输E0980号航次舱 单电子数据的过程中,申报进口TEMU3950466号集装箱为空箱,提单号EVERGREENO883。经 查,上述集装箱中装有压缩机480件。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舱单信息、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房 新 港 海 20 09月18日 X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