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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20号处罚决定书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10120号当事人: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一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75号5-7层海关编码:12019100442019年2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排烟机等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91000006969,其中报关单项下第1、4项货物排烟机申报价格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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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225号
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026392、02172016000000270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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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查字【2017】5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违字[201615318号当事人:南城县东泰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明企业代码:3611961049住所: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2016年6月21日至7月4日,当事人分5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电脑包、现代花岗岩石制品等共计17项货物,总价值784435.32美元;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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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26号
以上事实有021720151170128720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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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42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45648等27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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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哈东关缉违字【2022】0001号)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海关查验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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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259号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426768、0202201600000647S5、02022015052031062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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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51号
以上事实有021720161000030977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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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7】5002号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4102009501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检验报告、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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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7】5266号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34150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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