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20号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20号处罚决定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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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10120号 当事人: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一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75号5-7层 海关编码:1201910044 2019年2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排烟机等货物1票,报关 单号为021720191000006969,其中报关单项下第1、4项货物排烟机申报价格合计74980欧元,数 量合计2台,申报税号均为84148090.90,进口关税税率7%;第2、3、5项货物风管申报价格合计 7042欧元,数量合计173千克,申报税号均为39173300.00,进口关税税率6.5%。经查,实际第 1、4项货物排烟机均应归入税号84145990.99项下,进口关税税率8%;第2、3、5项货物风管均 应归入税号391731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0%。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中报与实际不符,经核 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8915.10元。 此外,2017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当事人还向天津机场海关、天津新港申报进 口排烟机共43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720191000022714、020720191000001676、 020720191000011461、020720191000011472、020720191000000193、020720181000190026、 020720181000166659、020720181000143387、020720181000112230、020720181000129185、 020720181000127160、020720181000091185、020720181000101325、020720181000064721、 020720181000053735、020720181000036999、020720181000024631、020720181000258443、 国 020720181000246201、020720181000246889、020720181000223729、020720181000225704、 和 020720181000007882、020720171000186935、020720171000186089、020720171000181918、 020720171000151930、020720171000164118、020720171000129972、020220171000110527、 020720171000109398、020720171000119737/020720171000103998、020720171000075132、 020720171000041205、020720171000061999、020720171000053892、020720171000050275、 020720171000223676、020720171000240744、020720171000238965、020720171000206571、 020720171000202194,申报税号均为84148090.90,进口关税税率7%。经查实际货物均应归入税 号84145990.99项下,进口关税税率8%。申报进口风管共3票,报关单号分别为 020720181000064721、020720181000036999、020220171000110527,申报税号均为39173300.00,进 口关税税率6.5%。经查实际货物均应归入税号391731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0%。当事人申 报进口货物税号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38870.64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