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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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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政)查/违字(202010042号 当事人:波马嘉仕其(北京)索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让戈捷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汇牛河路57号 企业编码:111594010G 2019年7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21720191000045648,其中第5项货物前铲申报CIF价格37734欧元,申报税则号列 843142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增值税税率139;第6项货物雪型申报CIF价格109696.5欧元 申报税则号列84321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9%。经查,实际前铲应归入税 则号列843141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增值税税率13%;雪型应归入税则号列 84314999.00,进口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13%,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并影响 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35615.92元。 此外,当事人自2017年9月8日至2019年7月8日间,还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海 关申报进口雪型26票共计53台,报关单号为021720171000067101、020220171000215159、 20220171002083060217201100610870217201100005873701720171000067131、 2172017100072974021720171000072976021720181000062470、021720181000013359、 020220181000166268、021720181000069218、020220181000169080、020220181000124442、 021720181000013862、020220181000197096、020220181000203144020220181000183640、 020220181000166274、020220181000233212、021720181000070764、021720181000016336、 020220181000190752、021720191000015264、021720191000032659、021720191000044062,申报税 则号列均为84321000.00,申报总价值1025281.5欧元。经查,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 84314999.00项下,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497444.58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45648等27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 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50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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