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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 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共和国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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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吉信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不 准确,东宁市明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向海关传输 舱单信息的行为均影响了海关监管,构成违规,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海关查验 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共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东宁市吉信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警告并 处罚款人民币2.5万(贰万伍仟)元整; 2、对东宁市明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 处罚款人民币2.5万(贰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 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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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东关违字【2022】0001号 当事人:东宁市吉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繁荣街98号7楼01办公室 当事人:东宁市明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瑞阳二区1号楼17号门市 2022年1月11日,东宁市吉信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 司向海关传输一车号为M162AT的车头进境舱单信息,舱单号 为231096691B497,该车进境后,东宁海关发现该车为重车, 拉载了一车松子,车厢号为AE3265,东宁市吉信货物运输代理 有限责任公司传输舱单数据不实。经查,进境车头M162AT系 绥芬河市源丰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境用来运输出口货 物的,绥芬河市源丰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东宁市吉 信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帮其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东宁市 吉信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当事司机确认,只向海关传 输了车头的舱单信息,未传输车厢及货物舱单信息;进境货物 为绥芬河市海得汇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松子,车厢号为 AE3265,绥芬河市海得汇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东宁市明西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帮助其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东宁市明西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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