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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查字【2017】5318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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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15318号 当事人:南城县东泰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新明 企业代码:3611961049 住所: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2016年6月21日至7月4日,当事人分5票以一般贸易 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电脑包、现代花岗岩石制品等共 计17项货物,总价值784435.32美元;经查,实货总价值为 206090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435752、020220160000436 390、020220160000435760、020220160000435749、020220160 00046578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海关查验记录、 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 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民 二0七年共明月年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