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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259号 当事人: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 企业代码:1213911213 地址:北辰区京津路1号 2016年6月17日,当事人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向天津 新港海关中报出口岩棉53453千克,商品编号为68061090.90 (出口退税:5%),价值41089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 为68069090(出口退税:0%),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 退税管理。 另,2015年8月15日、2016年1月26日,当事人分 两票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岩棉 54996.80千克,商品编号为68061090.90(出口退税:5%), 价值27940.36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为68069090(出 A华人民共和 口退税:0%),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426768、 0202201600000647S5、020220150520310623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六年 十2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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