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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7】5266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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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266号 当事人:九江县品坤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明 企业代码:1207980068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庐山南路九江水金财富广场内 78号营业性门面 2016年5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出口价值为11319.00美元的黑丝26250千克,商 品编号为7217100000(出口关税:0%);经查,实货为钢铁直 条截断丝,商品编号为72159000(出口关税:15%0,与申报 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9523.4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341508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据 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月 4 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