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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225号 当事人:大田杨德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博诚 企业代码:3504968877 地 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46号 2016年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出口玛钢管件26406.13千克,商品编号为 73071900.00,价值339318.48美元。经查,实货价值为 39318.48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另,2016年1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 中华人民共来 疆保税港区海关中报出口玛钢管件59829.19千克,商品编 号为73071900.00,价值884792.55美元。经查,实货价值 % 为85672.39美元,与中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026392、 02172016000000270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 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 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 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日十四十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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