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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静关缉决字【2017】0002号
(总90%铜10%铁80%)41760千克,申报总价27018.72美元,经查验,货物重量为48730千克,与申报不符,经核定,漏缴税款432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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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2年第45号(关于公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继续扩大关检“一次申报(一单两报)、一次查验(共同查验检疫)、一次放行(联网出证放行)”试点范围,作业环节由串联改为并联,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取消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出口转关限制。在不同关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和监管场所间建立多式联运流转货物监管模式。 (五)帮助企业解决境外通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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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20〕0019号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于2019年8月6日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号为020720191000137791的一票货物。经查验实货与申报不符,根据查验记录,共六项商品未申报,分别为电控柜用电缆引入装置,钢制垫圈,内六角螺钉,销子,盖板和电容器。经核定,货物计税价格共计13257元,缴税款共计262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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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海关应当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四、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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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决字【2017】0010号
经查验,以上货物实货为端钩型钢纤维,应当归入商品编码73262010,属于工业切断丝,出口退税率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以上行为有20220160000284233号等13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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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静关缉决字【2017】0001号
经查验并报商检鉴定,实货为1号废铜线缆2100千克,2号废铜线缆1900千克,其他废铜线缆23680千克,与申报不符。经核定,漏缴税款216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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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7】5036号
E0002531151.经查验,在集装箱号为FCIU9953390的集装箱内发现黑色废金属颗粒,重量为1730千克,2016年7月经商检检验认定为煤质活性炭,不属于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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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65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43914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证人证言、业务操作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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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
第五十二条 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十三条 海关对出口食品在口岸实施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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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74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5325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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