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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决字201710010号 当事人:海闻世通(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大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211室 2014年11月13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问,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 报出口13票货物,共申报非工业切断丝824920千克,FOB价格共2887844.46元人民币 ,商品编号中报为73262090,出口退税率9%。经查验,以上货物实货为端钩型钢纤维 ,应当归入商品编码73262010,属于工业切断丝,出口退税率5%,与申报不符,影响 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20220160000284233号等13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间笔 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工!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儿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春新液海 和 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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