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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78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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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 74号 当事人:天津嘉泰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志远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弘泽城10号楼1门301 当事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19100015325 号报关单项 下聚丙烯4754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02100090,申报总价30901美元。经查,其中 有220千克货 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5325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 检验报告、 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 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线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国天龙 麻 0 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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