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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65号处罚单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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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65号 当事人: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强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88号开利大厦903室 当事人于2020年7月26日在未经海关允许的情况下,在非监管场所对020220200000439148号 报关单项下“身体乳、卫生巾”等总价为188676.66元监管货物进行开拆及换箱操作。当事人擅 自开拆海关监管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43914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证人证言、业务操作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光 新 港 囍 2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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