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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静关缉决字【2017】0002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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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静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关维决字[2017]0002号 当事人:天津丹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高毅波 企业代码:1216940065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了牙环保产业园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6年6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 021820161000003829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带壳废电机(总90%铜10%铁 80%)41760千克,申报总价27018.72美元,经查验,货物重量为48730千克,与申报不 符,经核定,漏缴税款4323.95元。 以上行为有报美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一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4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真面) 七年一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