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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静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关维决字[2017]0001号 当事人:天津巴寒罗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工明水 企业代码:1216940055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了牙环保产业园 2016年7月4日,当事人以股贸易方式凭021820161000003917号报关单向海关中报 进口2号废铜线缆4000千克,申报总价8400美元,其他废铜线缆23680千克,申报总价 48544美元。经查验并报商检鉴定,实货为1号废铜线缆2100千克,2号废铜线缆1900千 克,其他废铜线缆23680千克,与申报不符。经核定,漏缴税款2167.16元。 以上行为有报美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五条(四)项、第一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活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继纳罚款的,年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比 七年一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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