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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7]5036号 当事人:天津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士泉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路欣园南街4号中货大厦 二、五层206-212,215.511室 2015年9月6日,当事人代COSCONINGBO轮(航次063W) 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周转用空箱共713个,提单号为 E0002531151.经查验,在集装箱号为FCIU9953390的集装 箱内发现黑色废金属颗粒,重量为1730千克,2016年7月 经商检检验认定为煤质活性炭,不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传 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投缝i 华人民共和国天城 以上违法事实有舱单数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及相 关单位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 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 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 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圆本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年五 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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