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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21、1123、1124、1126号处罚决定书
经海关查验,第二项货物商品编号应为6903200000(出口退 税率0、无监管条件);第七项货物数量与实际不符,实际数量为13套。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 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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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7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172021000029034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的书 面陈述、查验记录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人民币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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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345号)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 在案为证。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 款人民币 4.7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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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533号)
经现场海关查验,该票货物实际是珍珠饰品。经中国检 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实际货物为 32 件珍珠饰品 和 12 包单粒珍珠,国际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833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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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知字〔2016〕1号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鉴定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1042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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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59、1160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639009和02022021000063902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查验记录、查验货物归类认定书、国内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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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7】5065号
圆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洋新关鲜违字[201615065号当事人:绍兴市佰利嘉电气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军企业代码:3306967512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上三溪村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问,当事人分9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按地配件,共计1462千克商品编号为85389000.00(出口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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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开展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六、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原则上应在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特殊情况不适合口岸海关查验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企业所在地海关派员到企业所在地海关监管场所(或企业)实施查验。 七、北京、天津、石家庄海关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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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73、0076、0077、0078号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4.4万元 4.4万元 2021/12/20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上述事实有022620211000002088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 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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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检罚字〔2020〕0001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1720200000099099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国内采购发票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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