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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新关鲜违字[201615065号 当事人:绍兴市佰利嘉电气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建军 企业代码:3306967512 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上三溪村 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问,当事人分9票以一般贸 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按地配件,共计1462千克 商品编号为85389000.00(出口通税:17%),价值7824.11 美元;经查,实货中有平直状图截面饭铜钢杆4915千克 商品编号为73262090(出口退税:9%),价值9740.4美元, 盘卷状钢带3310千克,商品编号为74081100(2013、2014 出口退税:0%.2015出口退税:9%),价值29599.46美元, 盘卷状包望钢芯线缆782千克,商品编号为8544929(出口 退税:17%),价值8550.11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 口退税管理,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统计准确性。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30520961670 020220130521220732 020220130521257300 020220140520349914 020220140520553808 020220140520890221 020220150520469671 020220150520454062、020220150520428187号报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子以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子以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子 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1000元。 以上合计,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造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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