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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345 号 当事人: 万华普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楼梓庄中心街 2 号 2020 年 12 月 11 日,万华普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 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 单号:010120200000645035,申报品名:塑料板,数量 32104 个,申报总价为 45384.73 美元。经现场海关查验,实际货 物其一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印有“SARS-CoV-2 AntigenTest”标识,共 30720 个,货值为 28262.4 美元; 实际货物其二为尿杯成型板,共计 1375 个,货值为 15567.06 美元,均属法定检验商品,该票涉嫌未如实申报法定检验商 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所指之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 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 在案为证。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 款人民币 4.71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1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1 年 11 月 23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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