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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60号 当事人:上海言鑫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彭大鸿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958号2315室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10000639009、 020220210000639021号报关单项下布总计249110米,申报商品编号为5407520000(出口退税率 13%),申报单价为1.2美元/米,申报FOB总价总计298932美元。经海关查验,布的实际数量总 计为96035米,价值115242美元,另有纤维棉絮、毛毯、白枕皮、缝纫线、门帘、塑料包膜等未 申报。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639009和02022021000063902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查验记录、查验货物归类认定书、国内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五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5.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游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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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59号 当事人:瑞安市太洋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秀丽 联系地址: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上兴西路231号 当事人于2021年6月5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10000380662号报关单项 下货物。其中第一项印刷机申报商品编号为844317009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79000美 元;第二项分切机申报商品编号为844110000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21000美元。经当 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总价实际应分别为79000元人民币、21000元人民币,与申报 不符。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38066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当 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汉会公心公心用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烧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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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瑞安市太洋进出口有限公司 9133038159438272XR 彭秀丽 法人及法人企业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当事人于2021年6月5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10000380662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印刷机申报商品编号为844317009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79000美元;第二项分切机申报商品编号为844110000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2100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总价实际应分别为79000元人民币、21000元人民币,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
定
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0.35万元整 0.35 12/1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上海言霆进出口有限公司 91310107MA1G02YEXR 彭大鸿 法人及法人企业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10000639009、020220210000639021号报关单项下布总计249110米,申报商品编号为540752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单价为1.2美元/米,申报FOB总价总计298932美元。经海关查验,布的实际数量总计为96035米,价值115242美元,另有纤维棉絮、毛毯、白枕皮、缝纫线、门帘、塑料包膜等未申报。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五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15.6万元整 15.6 12/1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