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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上述事实有02172021000342401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 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人民币13.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民 糖 2021年12月20日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民 2021年12月20日 茶 1 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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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77号 当事人:内蒙古国城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溶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5MAON1M7C6H 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瑞东大厦10楼 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委托天津港保税区天保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 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减速机等,报关单号为 021720211000074755,其中第16项申报品名为减速机,申报总价159382.92欧 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83409090(关税税率8%)。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 号85015300(关税税率10%),申报与实际不符,经计核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 27510.70元。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证、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 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年12月20日 EU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76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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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76号 当事人:山西新世纪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筹阳 海关编码:1408960011 住所地:州定襄县季庄乡西庄头村 2021年08月30日,当事人委托天津金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 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锻件,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318387,申报商品编号 为7326191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CIF总价为221840.8欧元。经查该实际货 物为法兰,实际商品编号应归入7307910000,出口退税率为0,与申报不符,影响 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图纸、021720210000318387号报关单证、查验记录、 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和国 年 2021年12月20日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73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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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022620211000002088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 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人民币4.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国大体 2021年12月20日 ? 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年12月20日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73、0076、0077、0078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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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思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120118MA07035E89 张天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78号 申报不实 2021年9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毛巾100320条,申报商品编号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价格70224美元;浴巾42780条,申报商品编号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价格128340美元,报关单号021720210000342401。经查,实货均为地毯,无毛巾、浴巾,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13.3万元 13.3万元 2021/12/20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
内蒙古国城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91150825MA0N1M7C6H 戚溶溶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77号 申报不实 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委托天津港保税区天保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减速机等,报关单号为021720211000074755,其中第16项申报品名为减速机,申报总价159382.92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83409090。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5015300,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税款人民币27510.70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0.8万元 0.8万元 2021/12/20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
山西新世纪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91140921736324497B 梁筹阳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76号 申报不实 2021年08月30日,当事人委托天津金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锻件,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318387,申报商品编号为7326191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CIF总价为221840.8欧元。经查该实际货物为法兰,实际商品编号应归入7307910000,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13.8万元 13.8万元 2021/12/20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
建发物流(福州)有限公司 913501007983660434 董强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73号 申报不实 2021年6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塘海关申报进口冷冻猪碎膘25416.9千克,报关单号022620211000002088,申报总价66083.9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0203290090,进口关税税率8%。经查,实货为猪脂肪,应归入商品编号02091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20%,与申报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5554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4.4万元 4.4万元 2021/12/20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