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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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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67号 当事人:威海超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森昊 住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街道齐鲁大道-63号-304C01(自主申报) 海关编码:371096199J 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轻钢龙 骨、玻璃棉两项货物。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290344,其中第一项货物轻钢龙 骨申报税则号列为73089000.00,申报价格为176459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第一 项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72169100.00项下,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 序。 以上行为有02172021000029034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的书 面陈述、查验记录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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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 5 2-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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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海超勇贸易有限公司 91371000MA3TMP234D 许森昊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7号 申报不实 2021年8月31日,东疆海关移交线索称:威海超勇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海程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轻钢龙骨、玻璃棉两项货物。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290344,其中第一项货物轻钢龙骨申报税号为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价格为176459美元,经东疆海关查验发现第一项货物税号申报错误,实际应归入税号7216910000(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与实际不符。该司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罚款 罚款1.3万元 1.3万元 2021/11/18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