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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关缉行罚字[2019]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关缉行罚字[2019]00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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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101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3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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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32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11305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邮件截屏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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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静关缉违字【2017】6007号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鉴定结论、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 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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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2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维违字[2020]241号 当事人:北京水木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惠苑甲5号楼6层2单元702 2017年8月31日,当事人委托北京海龙国际运输代理 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 号为:010120171000344149,申报商品名称及数量为卧式数 控机床4台,申报商品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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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0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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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顺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关缉违字【2019】002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3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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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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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430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3.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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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22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1720201000073157号报关单、查验记录、对应的合同、发票、情况说明、笔 录材料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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