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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关缉行罚字[2019]00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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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关维行罚字[2019】0002号 祁县九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杰,注册资本壹亿元整,经营范围:奶牛养殖及销售,地 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峪口乡鲁村,非海关备案企业。 2016年12月23日,祁县九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公司)委托北京中地种畜股份有限公 司减免税进口荷斯坦青年母牛,报关单号为720220161026102733,申报单价1600美元,数量:1784头 ;随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为Z05011600973。1784头荷斯坦青年母牛进口后,在国内隔离场自然 死亡4头,实际放行1780头,因经济纠纷,当事公司将已放行的减免税进口荷斯坦青年母牛380头留北 京中地种畜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牧场,国内运输环节死亡1头,实际进入九牛公司牧场1399头,正常饲养 死亡47头,已进行无害化处理。九牛公司对已进口放行的减免税奶牛进行处置之前均未向太原海关提交 申请、备案,办理相关解除监管、补缴税款手续。九牛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减免税货物,共计荷 斯坦青年母牛380头,经太原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完税价格共计4224931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计 549241.06元人民币,货物价值4774172.0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税款计核证明书;2、企业资质材料及身份证明;3、情况说明、查问笔录;4、报 关单及随附单证、合同、发票等材料;5、代理进口合同、发票账册等;6、检查记录及查验记录及随附 材料;7、减免税申请、备案及年报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 I 01年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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