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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22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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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果艳苓 | 申报不实 | 罚款 | 1.8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22号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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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绳查/违字[2021]0022号 当事人:天津捷源汇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果艳苓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丽景胜和园2-2-501 海关编码:1207980134 2020年8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石墨塞杆,报关单 号为021720201000073157。申报品名为石墨塞杆,总价199000美元,商品编号3801100090(实征 关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3%)。经查,该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00000(实征关 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项下,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算货物价值 为人民币173.11万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201000073157号报关单、查验记录、对应的合同、发票、情况说明、笔 录材料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21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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