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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101 号 当事人: 睿兴热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南环大道松白工业区 C 区 2 栋 411 室 2019 年 9 月 10 日,睿兴热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进 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 010120191000507616,申报两项货物 品名均为:测试设备,申报税号均为:9024800000,申报总 价为 38835 美元。经查,该票货物中型号为 SM-8-8200、单 价 为 26670 美 元 的 测 试 设 备 应 归 入 84798999; 型 号 为 S-1.5-8200、单价为 12165 美元的测试设备应归入 8514109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28953.62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31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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