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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静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关维违字【2017】6007号 当事人: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16960635 法定代表人:张文才 地址: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 式凭021820161000002614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其他废铜 线缆(总40%铜40%)13352千克,2号废铜线缆(总55%铜 55%)4293千克,1号废铜线缆(总75%铜75%)2748千克, 成交总价为44308.14美元,经查验并报商检,上述货物实为铜 材含量40%的其他废铜线缆11089千克,铜材含量55%的2号 废铜线缆4293千克铜材含量86%的1号废铜线缆4748千克, 与申报不符,经核定,漏缴税款3178.66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鉴定结论、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 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393046723480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租门 0年 月二十四日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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